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791执878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香江大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3年5月22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27日生,住福建省建瓯市,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执行申请人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赣0791执8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闽D×××××车辆。现因申请人江西仙峰广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开发区凯兴大酒店、***、***、***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履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闽D×××××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闽D×××××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