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2637号之二
原告:增城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岗丰村。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凤萍,女,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宝,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被告:徐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鹏程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峰,执行董事。
被告:徐州市贾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徐州大道北侧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峰,执行董事。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亮,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航,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21年10月15日对原告增城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置业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262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8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7行中的“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补正为“经审理查明:”。
审 判 长 彭碧波
人民陪审员 罗国球
人民陪审员 卢锡如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