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04执203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坂头村友爱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934780090。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5783XK。
法定代表人:马春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兴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304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人民币472000元及相应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8494元。本院审核后依法予以执行立案,执行费6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唐嘉嘉
执行员 翁智伟
执行员 郑 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