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执保1309号
申请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5783XK,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04。
法定代表人:马春雷。
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
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
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
申请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125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有限公司、无锡××××有限公司、广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125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诗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家嘉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