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执493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珞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宗街一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K8T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年,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一号楼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5783X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珞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6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运输费396355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山西省太原市的房屋,因该房屋已有多轮司法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查封。保全程序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的应收款,尚在仲裁过程中,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12月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12月8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6执49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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