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685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跨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礼*****A2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8HR3XG。
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号楼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5783XK。
本院在执行重庆三跨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金额极少且被多家法院多起案件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也被多家法院多起案件查封,征询申请人意见后,申请人同意不采取查封措施,故未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已采取查封措施,但为轮候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已向第三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因天力公司表示尚未与被执行人进行结算,是否欠款及欠款数额尚不确定,故未能执行到应收款项。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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