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

南岸区渝庆工程设备租赁部与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4018号 申请执行人:南岸区渝庆工程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湖路27号24幢1**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XDY1X6B。 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建功西里1号楼1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2265783XK。 本院在执行南岸区渝庆工程设备租赁部与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本院依法对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账户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先行冻结,本案实际控制金额为17097.82元,本院已依法划拨,扣除执行费156.82元后,实际支付给申请人16941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并将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 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在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经查,在本院受理的(2021)渝0120执5847号案件中,该案申请人亦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中原五环拆除有限公司在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工程款,本院已向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因相关工程未办理结算,其不负有付款义务,故对此财产线索,暂无法强制执行。本院将相应结果已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同,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有工程款128211元,违约金300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179.5元未能兑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