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26民初51号
原告:绥江县诚信广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6MA6LAXBHOX。
经营者:唐再付。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再银,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系唐再付之弟,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41486183Y。
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710338169。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div>
原告绥江县诚信广告(以下简称诚信广告)与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诚信广告于2022年2月22日以已与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原告诚信广告以已与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绥江县诚信广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绥江县诚信广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清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