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4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41486183Y。
法定代表人:罗森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以本案原、被告均不是适格主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合同系案外人余文波与云南双寅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实际履行合同主体为余文波与云南双寅建筑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雄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