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4民初1536号
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旧县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3467627748。
法定代表人:王少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声达宇,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野,云南博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741486183Y。
法定代表人:罗森赛。
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曲靖市马龙区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雄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治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