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鹏程特种爆破工程处与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1民初4505号
原告云南鹏程特种爆破工程处。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博园世家二期39幢3-4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辛军,总经理。
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正,公司经理。
原告云南鹏程特种爆破工程处诉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鹏程特种爆破工程处撤回对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云南鹏程特种爆破工程处承担,其余473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谈建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邹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