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与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922民初532号
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兴泽园小区第23幢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男。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宝石材公司)与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铁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宝石材公司委托代理人倪志刚,被告联合铁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宝石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854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石栏杆材料,被告承建云县慢道大桥。2018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石材栏杆,并在40天内施工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标准进行施工,被告验收合格。双方于2018年8月18日进行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材料费及安装费共计185440元,被告支付了100000元,剩余8544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庭前调解时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现还欠45440元。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报酬45440元。
被告联合铁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1.庭前调解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及安装费40000元,现还欠原告45440元;2.当时的结算报表,财务上是不具备支付条件的,是不完善的,需要对结算单进行完善,完善后才能支付原告剩余款项;3.对施工的数量被告认可的,但是施工完毕后云县交通局没有进行验收,交通局要进行验收后才给被告拨款,被告才能支付原告货款。4.被告发现原告安装的站柱断裂,原因主要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栏杆没有预留足够的沉降缝。原告需要把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完善了,被告才能支付剩余货款45440元。被告愿意于今年中秋节前支付25440元,春节前支付剩余20000元。因为交通局在中秋节和春节前才拨款,被告才有钱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以其生产的石材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云县慢道大桥栏杆的安装,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安装完成后,经被告技术负责人结算,石栏杆材料费及安装费为185440元,被告支付140000元后未支付,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材料费及报酬,故原告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材料费及报酬45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丕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