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22民初532号之一
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兴泽园小区第******。
法定代表人:张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刚,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光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德胜村委会>
负责人:王志坚,该项目部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坚,男,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经理。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未登记注册,无诉讼主体资格向本院撤回对该项目经理部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的起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县云宝石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联合铁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县公路网结构改造慢道大桥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丕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