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本案纠纷系上诉人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依照《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义忠煤矿井下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书》约定完成施工后,被上诉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所致。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水城县义忠煤矿位于水城县,故本案应由水城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未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审理本案属适用法律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