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221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2221318M。
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向阳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98825844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221民初365号民事调解书,2019年3月18日,我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800000元,执行费1040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经查反馈:被执行人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有0个银行账户、银行存款合计为0元,无互联网银行账户0元,其公司名下无车辆,有工商总局信息及无证券信息。2019年7月22日接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案号(2019)黔02破申10号该公司已破产;2019年8月7日告知申请人**到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9)黔0221执5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