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115执1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国创大厦B65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原国税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丰盛,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绿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再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黔0115执1164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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