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342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2342号
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67389787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红胜村。
法定代表人:蔡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磊,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0484659XG,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姚丰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文斌,执行董事。
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柳西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由原告镇江慎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