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众唐工贸有限公司、***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144号
原告:***市众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五宫村。
法定代表人:唐章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纲,新疆疆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5小区幸福路5-B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明,经理。
被告:魏新,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众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市众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众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计4570元,送达费40元,合计46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建青承担。
审判员  王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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