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76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男,住石河子市,系石河子市红山街道二十五号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5小区幸福路5-B1号。
法定代表人:胡东明,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李定刚,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定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勇
人民陪审员  秦春明
人民陪审员  杨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班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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