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4757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3日,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5小区幸福路5-B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东幸福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20日,该公司员工,住石河子市。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市紫泥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丁月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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