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4330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江宁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孙新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伊犁新磊住宅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7元,减半收取计9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