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方圆通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孝某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方圆通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02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樊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方圆通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牛文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方圆通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2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8486.28元,己执行标的0.00元,未执行标的918486.28元(不含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115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2)新民申1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21)新23民终2881号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40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杨永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