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1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欣欣路1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0466085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20号2层2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1810207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政协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38784761M。 法定代表人:**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2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向原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1800万元借款的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并支付以1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支付给原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50万元,其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9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承担,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住所地财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个银行账户,因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名下30套房屋,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名下30套房屋,现本院向首封法院兴城市人民法院寄送了参与分配函,现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军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21执2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