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2民初300号之二 原告:***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徐家漕路587弄16号5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H8BH2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东海村欣欣路1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0466085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泗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路开兴公寓2幢门面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MA2DMXBP7F。 负责人:**。 原告***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嵊泗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467元,共计3492元,由原告***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