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四季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四季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403民初4612号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平安大道中段明珠世纪城南门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0880624L
法定代表人:陈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菡,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四季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西段市场北街21号院。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卫,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四季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华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