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自动化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RATHINAMINBAVANA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晖,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勇,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
法定代表人:常晨,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自动化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克韦尔自动化工程(西安)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423号裁决,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于丕健
执行员 林中华
执行员 陈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