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辽0603执1322号之七
辽宁东安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东港市祥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271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祥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19)辽0603民初2718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
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案款可直接支付权利人或汇入本院执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