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9095号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玲翠苑16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娥,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蔡金樟。
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李建彤
人 民 陪 审 员 孙焕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