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91民初16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镇于屯村128号,身份证号210724196810074032。
被告:***,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前小胡村3区7排7号,身份证号:12022519840122557X。
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518室。
法定代表人:蔡金樟。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9日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元(已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耿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