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91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王路一段天西北胡同西1巷5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01198006069210。
被告:***,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前小胡同村3区7排7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40122557X
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518室,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10108801184225J。
法定代表人:蔡金樟。
原告**与被告***、北京沃德智光国际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雪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高小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