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735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1幢6层605。
法定代表人:郑元志。
被执行人: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鸣鹿办事处(交警队车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建。
本院在执行河南恒大电梯有限公司与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鹿邑县景苑置业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2727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春甫
书记员李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