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24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桃花湾。
法定代表人:朱心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反诉费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兰州铁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有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