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静雍,甘肃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霞,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23日向金川区城区绿化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金川区城区绿化管理所的工程款,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302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