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2月2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曹拴存,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5日向金昌市农艺研究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金昌市农艺研究院的工程款,待扣划后再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302执13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