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建筑公司

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45号

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大荔县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大荔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355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庭将案件移送我局,请求将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立即支付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货款470530元;承担违约金以47053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暂计147746.42元;承担迟延履行金暂计1019.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6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受偿案件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共计632356.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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