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建筑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523执45-2号

大荔县建筑公司:

你单位与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3民初355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荔懋盛商砼有限公司货款47053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061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724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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