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222360300J。
法定代表人:贾福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岐,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3016029625P。
法定代表人:周辉,系该镇镇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1)陕05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079958.36元,案件受理费63946元、执行费238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案件款100000元。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初来
审判员孙革新
审判员杨冬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