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523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二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娥,系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城**A41,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3222360300J,住所地大荔县。
法定代表人:贾福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3民初152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3007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7820元、保全费2670元,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对其中的22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对大荔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70.5元予以扣划(缴纳执行费6776元),现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28304.5元,对剩余的工程款21007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执行人***给付,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私下协商给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52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雷乔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