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建筑公司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建筑公司、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8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宝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建筑公司、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仁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66032.69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2800元、执行费930元,被执行人陕西星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荔县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回案件款90000元,其中把8907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930元交纳了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蒲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