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建筑公司

大荔县建筑公司与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4执2号 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西环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222360300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槐园路59号。身份证号码:61212719********。 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荔县许庄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523016029625P。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工程款2079958.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94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2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案件在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案件款280000元,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的银行、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114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2024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大荔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还款1685958.36元,2024年7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4年12月31前还款20万元,2025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2027年6月30日前还款20万元,2027年12月31日前还款285958.36元。如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放弃利息,如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按原判决主张权利,被执行人大荔县许庄镇人民政府承担本案执行费23200元。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4执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