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138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11层1209。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达,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峰,北京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邺令南大街150号临漳惠民医院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会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鲁,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厉振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鲁,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
第三人:李宏业,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腾跃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李宏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雪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