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更与某某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23523号
原告:**更,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小红门乡郭家村1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卫华。
被告:***,男,住北京市。
被告:***,男,住北京。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池。
第三人: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院68号楼11层1209。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卫。
原告**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江海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更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更撤诉。
审 判 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