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信息,查询到***有银行存款1811元及车辆一部,现对于该存款已进行了扣划,对于车辆亦进行了查封。除上述信息外未能查询到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