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25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 被执行人:***,女性,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亮丽道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信息,查询到***有银行存款1811元及车辆一部,现对于该存款已进行了扣划,对于车辆亦进行了查封。除上述信息外未能查询到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有效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