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4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人举商务楼1幢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镇得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民,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A4区4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中,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的起诉,理由为其与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运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一审原告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1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2元,由被上诉人大连大开市政筑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4元,减半收取7812元,由上诉人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