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283民初4496号
原告:吕某,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镇大兴城村小姜屯63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博利同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明阳街道永胜村51号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后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691444902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吕某与被告大连市花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吕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