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全、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3380号
申请执行人:**全,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范准、孔庆全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山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伟。
申请执行人**全与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0万元及社会保险费29880.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187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一台,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4月22日;银行一个,冻结期限截至2022年12月22日(实际冻结0元),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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