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本业与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04执2518号
申请执行人:高本业。
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457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73784.33元及违约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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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丽
审判员冯哲
代理审判员金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