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