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1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万路平,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万路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称,1、要求追加万路平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2、请求追加执行万路平偿还376,944元;3、请求执行万路平支付逾期偿还欠款576944元的利息(年利率10%,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路平三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万路平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为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路平至今仅偿还20万元,万路平、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载明的2018年10月1日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450,000元,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7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二、如被告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应付款或任何一期未足额付款,则被告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向原告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欠款及滞纳金合计576,944元,并支付利息(以576,9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因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故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辽0211执4089号。
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保证书,内容为:本人自愿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7)辽0211民初10189号民事调解书中,大连联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万路平2018年1月3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万路平的保证书即使是真实的,但因该保证书不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出具的,故申请执行人以此为据要求追加万路平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大连**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段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