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

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泗县足利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监9号
原审原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宿州市泗县人民政府东侧朝阳路向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郭俊,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泗县足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城,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泗县飞龙实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泗县足利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皖1324民初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陈恒志
审判员  张 均
审判员  崔 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苗瀚元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